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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实务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员工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辞职申请,但由于用人单位需要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审批、离任审计或反腐败调查,用人单位往往不能在三十日内完成前述流程,导致无法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员工认为行使预告解除权后,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的期间内向自己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以便再次就业时向新用人单位提交。如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文件导致不能就业的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却认为在离职流程未完成的情况下,不能确认该员工在职期间不存在工作失误,按照公司制度不能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文件。用人单位是按照制度办事,不是故意拖延出具离职证明文件的时间,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该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不同观点,我们该如何认识?本文将尝试探讨。

一、案情简介

刘某是某银行员工,2015年1月入职,担任业务经理岗位,从事贷款审核工作。2017年5月8日,刘某因为个人职业规划原因,向银行提交离职申请。银行认为刘某任职期间部分贷款未收回,可能发生不良贷款风险,不批准他的辞职申请。另外,即便离职,也需要按照银行规定进行离职审计。此时,刘某已经获得另一公司的offer,待遇非常具有吸引力,但另一公司要求刘某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否则就无法办理入职。于是,刘某多次找某银行沟通,但某银行均以前述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刘某无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某银行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银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支持了刘某的诉求,裁决刘某与某银行于2017年6月8日解除解除劳动关系,并裁决某银行为刘某开具离职证明。某银行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支持了刘某的请求,维持了原判。

几个月后,刘某再度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银行赔偿因不开离职证明所造成无法就业的工资损失38万元。诉讼经历了两审一裁的程序,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请求,判决某银行赔偿刘某的工资损失26万元。

二、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致其无法重新就业并发生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刘某举示了另一公司向其发放的offer、《限期提供离职证明文件通知书》等证据,能证明无法再次就业与某银行不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刘某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可以参考刘某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合理确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7年6月8日解除,某银行一直未能给予刘某提供其再就业所需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手续,致刘某2017年6月8日至2018年8月17日无法继续就业。结合刘某的收入情况,支持了刘某未就业期间14多个月的工资损失26万元。

三、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依法具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从前述案例可以看出,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人才的正常流动,并赋予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内部管理规定对抗法律规定,拒不出具离职证明是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劳动者在职期间确实因为工作失误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即便员工离职,也可以向其追偿。但主张损害赔偿与劳动者离职是两码事,不得混为一谈。

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且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可以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可能发生损失。

四、劳动者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用人单位拒开具离职证明缺乏法律依据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这个理由进行抗辩?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从该条规定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

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缺乏法律依据,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的赔偿责任

如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造成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另外,劳动者如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的,也会造成阻碍。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赔偿案例主要为两种类型,一是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二是赔偿劳动者因缺乏离职证明未能就业导致的工资损失。

1、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社部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因担心招用了与前单位尚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带来的连带责任,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离职证明。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该证明,可能就无法被录用,因此造成就业方面的损失。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用人单位不得以内部规定或离职流程未走完为由拒绝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文件,否则可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也将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用人单位加快审批流程,尽量在三十日内完成离职审批流程,以便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三十日内办结而劳动者又确实需要离职证明文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及时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避免侵权。用人单位发现离职劳动者在职期间存在过错或重大失误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1年内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关于作者
邓杰文
管理合伙人、管委会委员

执业机构:重庆总部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建设工程、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