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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里,阿里巴巴,阿里巴巴是个快乐的青年……”,歌曲《阿里巴巴》这样快乐地唱着。但是,现实中的阿里巴巴公司最近却一点也不快乐或快乐不起来。


一、一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风暴正在来临


2021年4月10日,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因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被市场监管总局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


无独有偶,4月12日,餐饮外卖平台“食派士”因在外送平台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被处以116.86万元罚款。4月15日,扬子江药业集团也因垄断行为被处以7.64亿元罚款。上市公司天药股份的公告则称因涉嫌达成醋酸氟轻松原料药垄断协议,可能被处以4402万元的罚款。  


2021年4月30日,国家市场总局又根据反垄断法等相关法规,一次性开出9张行政处罚决定书,腾讯、滴滴、苏宁、好未来教育集团等企业赫然在列,分别被顶格处以50万元罚款。


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市场监管部门也不断出手:2020年9月18日,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等45家公司,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共计处以6100万元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涉及到不少知名企业或上市公司,其中一些处罚金额之大,令人乍舌,特别是阿里巴巴此次被处罚的金额,是中国有史以来金额最大的一次反垄断处罚,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也让人们开始重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


从古至今,“商人重利轻别离”,哪怕娇妻在家“独上高楼,望断天涯路”,商人仍要“前月浮梁买茶去”。现代社会,企业逐利,更是其本性与天职。并且,所有企业都有做大做强的追求与梦想。企业一旦做大做强,就有可能形成对市场的垄断,而这种垄断又可以使其利益最大化,故其有维持对市场垄断的强烈动力。另外,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本着逐利的本性,不少企业又罔顾他人利益,种种损人利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层出不穷。


市场的垄断,对自由竞争极其不利,更不利于消费者。而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因此,有反垄断、维护竞争的必要性;竞争又必须是正当的竞争,损人利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正常、健康的市场经济的毒瘤。因此,有反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


在现代社会,对市场竞争机制的维护主要表现为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对市场竞争行为和反垄断行为加以引导、调节和规范,以尽量减少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应运而生。


我国竞争法律制度,主要是1993年制定实施并经2017、2019年两次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7年制定、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


三、哪些行为构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我国的《反垄断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此次阿里巴巴公司被处罚,正是因为其实施的“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更广,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均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通过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不当进行有奖销售;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特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等。


四、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关进法治的笼子


目前,竞争法律制度的执法司法越来越受到重视。近来,中央反复强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可以预见,将来国家关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将更加严格,一场更大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风暴或将来临


特别需要提示的是:并非只有上述这些知名公司或大公司才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行为,而是各行各业中均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就笔者所见,供水企业、天然气企业、汽修企业、水泥企业、行业协会甚至连殡仪馆和交通运输局等,都有因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处罚的案例。


因此,从被监管方的层面来说,各行各业均应当高度重视竞争法律制度,提前整改,以避免处罚的利剑落到自己头上;从监管方的角度来说,应按中央的要求,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把各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关进竞争法律制度的笼子里。


关于作者
张永华
党委书记 | 管委会主任 | 高级合伙人

执业机构:重庆总部

执业领域:房地产及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公司法律服务、民商事疑难纠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