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数2020年的中国金融市场大事件,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行)“原油宝”事件必定位列其中。
去年4月,中行“原油宝”事件事件爆发,根据中行最初的公告,“原油宝”的投资者不但要亏掉本金,还要倒欠银行钱,累计亏损额约300%,该事件顿成爆炸性新闻,舆论哗然。
其后,中国银保监会对中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出合计5050万元的罚单;对中行的部分负责人也开出了几十万的罚单。中行在各方压力下,最终给出了承担投资者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的和解方案。部分投资者不接受中行的和解方案,其中两位投资者率先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被媒体称为“原油宝”事件第一案。
今年2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南京市中级法院对上述案件的二审结果,使该事件重新回到公众视野,再次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
该案生效判决结果为:中行承担投资者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投资者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这一判决结果与中行给出的最终和解方案基本一致。
在这一事件中,无论是根据中行给出的调解方案还是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中行和投资者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没有赢家。
“原油宝”的交易模式到底是什么?众说纷纭,但中行并没有详细披露,笔者也未能检索到江苏两级法院的判决书。
综合各种报道和笔者的仔细研究,笔者认为如下情形可能最接近中行“原油宝”的交易模式:
中行充当了一个小型交易所的角色,提供交易软件和挂钩境外原油期货的报价,撮合多空双方成交,先由投资者缴纳足额保证金后,模拟买进原油期货(模拟盘、内盘);期货是零和博弈,多方赚的,就是空方赔的,中行不可能做赔本买卖。
于是,中行通过旗下中银国际的控股子公司,即中银国际商品期货(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在境外交易所开了一个大账户,中行把所有客户的交易指令汇总乃至对冲(轧差)后,通过这个大账户在境外交易所直接进行原油期货交易(外盘),以对冲风险。
因此,“原油宝”其实是一个多层嵌套的金融衍生品,分别为原油商品、交易所原油期货、基于挂牌于纽约或伦敦期货交易所的原油期货、中行与客户结算的“原油宝”。
该次事件中,中行“原油宝”的投资者最后交易时间为北京时间2020年4月20日晚上22点,但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以下简称“芝交所”)的交易仍在继续,其结算价是按北京时间凌晨2:28-2:30的均价进行结算。收盘后,芝交所公布的WTI原油期货最终结算价为-37.63美元/桶,一夜暴跌超305%,这是WTI原油期货合约上市以来第一个负值结算价——一只史无前例的“黑天鹅”诞生了。
在笔者看来,这个金融衍生品的模式存在很大问题,好比银行邀请一个在小河沟里都没有开过船且不会游泳的人,到大洋中去驾驶一艘豪华游轮,然后对他说,你来当船长,船员完全按你的指令开船。在中途,若遇上惊涛骇浪,你可以要求换一艘船(移仓)。
但是,距终点的最后一段时间,你不能下达任何指令,游轮能否顺利靠岸,你必须听天由命;若到达终点时,遇上礁石,有经验的船员可能会接管这艘船,强行让船在非终点搁浅靠岸(强制平仓),减少大家的损失。但不管游轮被接管没有,只要游轮翻船了,你就必须负全责。
结果,这艘游轮真遇到了惊涛骇浪,终点果然有礁石,银行没有通知换船,有经验的船员接管了这艘船吗?可能接管了,也可能没有接管,结果不得而知。但最终游轮翻船了,你必须负全责。
因未检索到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全文,笔者根据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披露的部分情况,简要分析一下法院的判决逻辑:
(一)“风险投资者应负担风险投资的风险”
在原油宝事件中,中行毕竟通过《产品协议》、官方网站、手机银行APP“帮助栏”等对“原油宝”产品的适用对象、风险等作出了提示和说明,并且从《产品协议》中关于保证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时强制平仓的约定,可以看出这是一个风险很高的投资。
“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既然投资者自愿从事较高风险的投资,那么,在卖者已基本尽责的情况下,因金融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主要应由投资者风险自担,再适当考虑卖者是否完全尽责。
因此,“第一案”中的司法判决中,80%的本金损失亦是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
(二)中行未完全尽责和履约,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判决中行承担20%的本金损失的原因,主要是中行在产品设计、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提示及未依约强制平仓方面出现的问题,故判决中行承担了部分损失。
判决中行承担20%损失的背后逻辑是:若中行在投资者的保证金充足率降至20%时强制平仓的话,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就不会产生,故这两部分损失应由中行承担。
根据笔者检索到的信息来看,笔者认为该判决还是比较公正合理的。但因中行“原油宝”的交易机构非常复杂,每一个投资者的具体情况也不完全相同,其他法院是否会做出部分结果不同的判决,还不好预判。
对于监管机构来说,还应加强一些高风险金融衍生品事前、事中的监督,而不仅仅是事后一罚了之。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应切实落实《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要给予特别保护,并对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甚至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进行充分告知。当金融机构面对利益冲突,应切实把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而不能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把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卖给风险抵御能力弱又没有什么投资经验的散户投资者。
对于散户投资者来说,一方面,始终要对“抄底”心态的风险投资保持谨慎,不能怀揣着一夜暴富的梦;另一方面,投资者也要根据《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在购买高风险投资产品前,更需真正了解产品,产品的风险,产品所在的投资市场,认知自己的风险抵御能力。特别是对于需要投资者主动管理的产品,要看自己是否具备持续跟踪这一市场,正确判断风险和规避风险的能力。就拿“原油宝”事件中的散户投资者来说,可能很多人对期货、期货合约、移仓(移仓换月)、穿仓是什么都没有搞清楚,就被银行的花式销售所忽悠,一个猛子扎了进去,结果碰得头破血流。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中行“原油宝”事件各方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可以说给各界(包括我等看客)都上了活生生的一堂课。但若各方不能好好吸取本次事件的教训,那么这次是中行“原油宝”事件,下次就还有无数个其他类似中行“原油宝”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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