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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7日中午,湖南祁东县,一位素不相识的老人走进店主肖爱华的牌馆,在门口的椅子上坐下。四分半钟后,肖爱华察觉老人状态异常,上前搀扶、拨打120;十三分钟后救护车赶到,老人还是没能留住。这本该是一条连热搜都上不去的新闻——直到家属把账算到了肖爱华头上:索赔10万元,理由不是她做错了什么,而是“你既然扶了,就该管到底”。两轮协商后,10万变成1.9万,转账备注写着“人道主义赔偿”。而有关部门给出的结论清晰明确:肖爱华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个不担责的人,为什么要往外掏钱?这是这起事件最该被追问、也最容易被绕过的问题。若简单归咎于“人心变冷”“道德滑坡”,省力却无用——它把一个具体的制度漏洞,推给了谁也测不准、谁也不用负责的“人心”。从法律职业角度看,真正把肖爱华架到墙角的,是一个可被拆解的具体环节——调解。

家属索赔时那句“你既然扶了,就该管到底”,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民法典》第184条写得清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这条规定回答的是“要不要担责”,管不到“要不要掏钱”。调解桌上,只要一方施压、另一方在压力下点头,程序就能记下一笔“双方协商一致”。然而,这样的“一致”未必经得起法律推敲:《民法典》第150条明确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换言之,如果一份“人道主义补偿”协议是在扬言过激手段、反复纠缠的压力下签下的,它本身可能就是一份可依法撤销的协议——只是绝大多数当事人不知情,也没有力气去主张。调解的价值本在“定分止争”,若只关注“是否达成一致”而不追问“一致如何达成”,“谁闹得凶,谁就分得多”便会一直是这场博弈里最划算的打法,长远看也在透支基层治理的公信力。

这不是孤例。2025年,湖南常德的尹先生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诬陷肇事逃逸,索赔3万元,事发地恰在监控盲区,他花了十几天自证清白,换来家属一句口头道歉;同年,甘肃周女士扶起从轮椅摔落的老人,被诬陷“狗把人扑倒”,两个月暴瘦22斤,最后只等来一封敷衍的道歉信。

其实,这份“扶不扶”的忌惮,在我自己的记忆里,比这些案例都要古老。

1995年,我还在读高二,和另外两名要好的同学,三个人在四川武胜乐善镇与岳池裕民镇交界的乡道上,撞见这样一幕:一群人围着一位倒在路边的老太婆,指指点点,却没有一个人上前。老人当时尚能说话,我们问明了情况——她六十来岁,是武胜县义和镇人,本打算走到裕民镇看嫁在那里的女儿,走到半路突然晕倒,人还清醒,只是再也走不动了,嘴里念叨着想回义和。我们三个二话没说,上前把老人搀扶起来。围观的人反倒好心“提醒”我们:“你们三个学生,脱不到手的!”——这句话,和三十一年后祁东那句“你既然扶了,就该管到底”,说的其实是同一个意思,只是换了个年代、换了个说法。我们三个当时年少,谁也没多想,拦下一辆路过的三轮车就要往义和赶。车夫开价三十元,我们三人翻遍全身口袋,只凑出二十块,车夫听说了缘由,当即改口二十元送这一趟。老人靠在我肩边,怕她再摔着,一路上,三轮车“哐当哐当”颠簸着往义和赶。到了地方,我们原想去广播站找她家里人,可车刚停稳,围上来看热闹的人群里,忽然有人认出这是自家亲戚,转身就去叫人——也是这时我们才发现,老人已经在颠簸的路上,悄悄地咽了气。她对我说的最后一句话,我记了三十一年:“你是个好人。”没等她家人赶到,我们三个悄悄转身,就走了。

那一年,还没有人跟我们讲“好人法”,《民法典》第184条要再过二十多年才会被写进法条;倘若那家人当时想不通,转头找我们几个学生“讨说法”,我们同样拿不出监控录像,也不会有哪个部门站出来给我们一个“没有过错”的结论。三十一年过去,我时常想起“你们三个学生,脱不到手的”这句话——它不是危言耸听,而是那个年代就已经存在的常识性提醒,只是我们三个没有听。后来我从事法律工作,见惯了形形色色的纠纷,却始终觉得,十七八岁时那份未经算计的善意,比后来学到的所有法条都更早地告诉了我一件事:法律可以迟到,良心不该缺席。但这不代表良心应该一直替制度背锅——个体的勇气值得敬佩,不该被辜负,更不该被拿来“按闹分配”。

从我的个人记忆回到公共视野,真正让“扶不扶”成为全民追问的社会命题,还要往前倒推二十年——南京彭宇案一审“按常理推断”的判决,把这道命题第一次摆上了台面。二十年间,法律条文越写越明确,类似的剧情却仍在不同城市重演——这说明,需要补强的从来不是善意本身的价值,而是制度有没有把“讹诈没有代价”这个漏洞堵上。

这个漏洞其实有过现成的补法,只是我们常常忘了用。中国古代法律对讹人者从不客气,讲究“诬告反坐”——诬告别人什么罪,自己就担什么罪;唐太宗年间,高甑生诬告名将李靖谋反,按律当斩,若非皇帝出面求情,他难逃一死,最终仍被流放边疆。放眼当下,新加坡的做法与这一传统不谋而合:被救助者若事后反咬一口,须亲自登门道歉,并处以医药费一到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可按污蔑罪论处——这项规定落地后,“救人反被讹”在新加坡几乎绝迹。古今中外的经验指向同一个朴素道理:救助者责任豁免与恶意索赔追责,从来是配套的两条链条,少了任何一环,另一环都会大打折扣。

值得肯定的是,和二十年前相比,这一次的纠偏来得更快、更明确。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多次发布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典型案例,中央政法委的数据显示,党的二十大以来,全国已确认见义勇为行为超过3万例;舆论发酵后,祁东当地司法部门迅速介入,确认全额退还1.9万元,明确摒弃“按闹分配”,当地企业还送上2万元慰问金。这是治理能力和纠错机制的进步,值得认可。但也要清醒看到:这样的纠偏,大多发生在舆论发酵之后,靠的是“事后补台”,而非“事前拦截”。一边是“好人法”明明白白写进法律,一边是讹诈式索赔近乎零成本——法律为善意撑了一半的腰,却没有同时按住伸向善意的那只手。若每一次都要靠舆论倒逼才能纠偏,“好人法”的保护力便大打折扣。

从执业角度看,遇到类似情况,普通人和商户可以做几件切实的事: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监控录像、施救过程记录、协商沟通中的录音都很关键;不要在对方扬言过激手段、连续纠缠的压力下,匆忙签署带有赔偿性质的文件,这类“自愿”很可能存在法律瑕疵;如果索赔方式已伴随威胁、要挟甚至扬言损毁遗体、滋扰经营,视情节轻重,可能已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红线,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甚至可能触及《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的门槛——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给“闹”一个明确的代价参照系,让讹诈不再是一门零成本的生意。

肖爱华说,以后再遇到需要帮的人,还是会伸手去扶。这句朴素的话,是这起事件里最珍贵的部分——它说明,即便历经波折,善意本身并未被打垮。但一个社会不能只靠个体的勇气去兜底良心。真正该改变的,是让下一个“肖爱华”在签下“人道主义赔偿”六个字之前,就有人替她把关;是让下一个想“闹”的人清楚,空口索赔换不来一分钱,反而可能要付出代价。法律写着“不担责”,这只是起点,不是终点——如果现实里说了算的仍然是“闹不闹得动”,那这三个字,就还只是纸上一句好看的话。

三十一年前,那位素不相识的老人,用生命里最后一句话谢过我们这份没有算计的善意;三十一年后,我更希望肖爱华们等到的,不只是一句迟来的道歉、一笔退还的赔偿,而是一套让善意不必提心吊胆的制度——让下一个愿意伸手的人,不必先想好怎么“脱身”。

关于作者
罗建生
监事会副监事长、《百君说法》杂志副主编、品牌管理部副部长 | 高级合伙人

执业机构:重庆总部

执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