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振华猥亵儿童案再次引发社会关注,尤其是陈有西律师在一审后发表的声明,引起各界对律师职业伦理的讨论。在众多讨论中,有不少人认为其为“坏人”辩护“出卖了良心”,也有人认为,在充分的证据面前,其坚持进行无罪辩护,使王振华获得了五年的顶格判决。那么,辩护律师是不是总在维护坏人的利益,是不是只有“无罪辩护”才值得委托人付出高价,我们真正需要的又是什么样的辩护律师呢?
一、辩护律师是不是总在维护坏人的利益
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我们这个社会需不需要辩护律师。很多普通公众出于朴素的正义感,认为坏人“有钱能使磨推鬼”,辩护律师收了坏人的钱甚至是巨额钱财,所以为坏人说话,为虎作伥,挣的是出卖良心的钱。
真是这样的么?被认定为杀人凶手入狱16年、一双儿女早早辍学、2020年被无罪释放的商丘木匠吴春红是不是坏人?1995年被执行死刑,其父母伸冤21年、表示生前能看到儿子洗清冤屈的结果“很满意”的聂树斌是不是坏人?还有佘祥林、赵作海、呼格吉勒图、杜培武等一长串的名字,他们又是不是坏人?如果说这些人在公众眼里是“穷人”的话,那么,2009年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2018年又被改判无罪的北京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呢?为他们辩护,是不是在为坏人辩护?
其实,辩护律师为之进行辩护的人,既有好人、也有坏人,既有富人、也有穷人,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叫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允许被告人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昌盛的表现。因为被告人面对的是强大的检察院、公安机关这样的国家机器,在国家强力面前,无论富人穷人,即便曾贵为一方诸侯,也都是弱小的,随时可被碾压(这时如果有人片面谈控方的客观公正,那就是对实务缺乏了解了)。更何况,在法院判决之前,任何人在法律上都是无罪的。
也许有人会说,被国家追诉的人绝大部分是坏人啊。可是,又如何保证,我们自己不会成为那其中一小部分被冤枉的好人中的一个?又如何保证,我们自己将来不会因为违反某一规则而成为所谓“坏人”中的一个?即便成为了“坏人”,我们的合法权益又需不需要得到保障?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很大程度上是在保护我们每一个人,是在国家公权力面前保护我们自己,这是我们社会的底线之一。
这便是辩护律师存在的价值。正如田文昌律师所言:“律师既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律师既不代表邪恶,也不能代表正义。律师的作用只是通过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来实现司法公正,并从而体现正义;它只是实现司法公正环节中的一个部分,但这个部分却不可缺少。”
如果某一个辩护律师出了问题,请不要推定为辩护制度或辩护律师群体出了问题。
二、哪些辩护律师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辩护律师和民商事律师区别很大,主要维护当事人的生命自由等核心权益(当然也会涉及财产),当事人关注程度更高,社会影响更大。与民商事诉讼律师面对的对手是平等主体不同,辩护律师面对的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强大的控方(某些情况下甚至包括法院),在承受更大压力之外,其法律服务也有一些不同的特点:如辩护律师可以选择完全被动辩护,因为控方已经完成证据搜集,辩方没有必须举证的义务;辩护律师也可以选择主动辩护,积极搜集无罪、罪轻的证据,更有力度地维护当事人权益。
辩护律师的总体状况是好的,满足了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要,促进了法治进步。但任何一个群体都有良莠不齐的情况,基于前面分析辩护律师法律服务的特点,有两类把此种特点推至尽头的辩护律师,正所谓物极必反,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一)在法官检察官面前走流程走过场、在当事人面前忘我表演的律师
有这样一小部分辩护律师,在庭上高谈阔论,比如常讲被告人犯罪事出有因、迫于无奈、多大委屈、应判无罪或从轻减轻云云,法官检察官听着这些与定罪量刑基本无关的东西,莫不云里雾里、心存鄙视,家属在庭下却常满眼泪花,感觉律师说出了心中所想。试问一句,如果当事人和家属委托律师,只是为了让律师把他们想说的话讲出来,何不自己亲自上阵,更能以情动人?
律师的价值在于专业。但这部分律师的价值在于给客户进行心理按摩,让客户获得良好心理体验。专业的事情他做了多少?可能案子接了几个月了,案卷都没认真看完或者根本就没看;会见当事人吆五喝六地赶时间,也不管当事人到底说了些什么,完成会见去给家属交差;对涉嫌罪名自己都无法准确掌握要点,也没时间去认真研究学习,更遑论类案检索分析了;和法官检察官有效沟通?更是别想,在当事人和家属面前说得热闹,也只是去走个过场罢了。
他们有恃无恐,毕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已经完成了证据搜集,他们即便什么都不做,整个案件还是会继续往下发展。如果自由发展的结果于被告人不利,那便是法官检察官水平太差、固执己见,律师已经尽最大努力了;如果自由发展的结果于被告人有利,那便全是律师辩护的功劳。
这样的辩护人,请他做甚!
(二)不分青红皂白、无论案件条件,一律进行无罪辩护的律师
与走过场型的辩护律师相反,还有一小部分辩护律师,无论案件情况和证据基础,上来就是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多采取主动辩护的策略),好像只有无罪辩护才能体现律师的价值。
细究起来,这肯定有收费的考量:第一,当事人或家属本就因涉及犯罪而焦急万分,这时候递给他一根稻草,容易谈定委托;第二,如果能为当事人洗脱罪名,自然值得一笔大大的律师费,从心理上至少应该比获得轻判的结果收费为多。这里面亦有扬名的考量:律师做无罪辩护如若成功,自可大幅度提高其自身的名声和身价,即便不能成功,那也是法院和检察院的责任,与他何干。
这里并不是要一杆子打死“无罪辩护”。“无罪辩护”具有极高价值,它能帮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帮助蒙冤的人洗脱冤情。对被告人没有犯罪、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案件,坚持“无罪辩护”并取得成功的律师,需要巨大的勇气和很高的素养,令人钦佩。
但这也并不表示所有案件都有条件进行无罪辩护,毕竟法院年度无罪判决率仅在万分之五左右。第一个问题,在客观真实的层面上,是否内心确信被告人是无罪的?如果是,必须进行无罪辩护,自是毫无选择可言,这是辩护人的天然使命。第二个问题,如果内心认为被告人可能是有罪的,现有证据是不是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如果是,可以选择无罪辩护,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也许有人认为这在个案中违背了实体正义,但这正是为了实现正义的必须代价)。而如果内心认为被告人可能有罪,现有证据也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呢?还要选择无罪辩护么?面对公诉机关强而有力的证据,辩护人可以凭一己之力将其推翻么?
那些轻易进行无罪辩护的律师(这其中包括一些收费非常之高的律师),会告诉当事人,他可以。他可能会说他有诸多手段:控方的证据有瑕疵,没有证据资格,他可以打掉;他可以用另辟蹊径的逻辑、新的证据彻底证明被告人无罪过、无行为;他还可以调动资源,给办案单位以压力。真有这么容易么?这些律师也明白,不容易,控方作为公权力机关本就强大,其搜集的证据一旦已经形成闭环锁链,想要否定谈何容易?与一些国家相比,我国更重实体,即便一些证据存在瑕疵,也难以否定其证据资格。但这些律师愿意赌一把,也许有利于谈妥委托,也许可以为高价收费找到一个匹配的理由,何乐而不为?况且,对于本就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律师自身已经炒作起来的案件,无论成败,其勇于对抗公权力、“法治斗士”的社会影响已然形成,这时律师考虑的,是自己长久的声誉提升(说好听点是为了促进长远法治),对当事人无比重要的个案结果,对他们已不再那么重要。
代价呢?在有罪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告人拒不认罪,可能获得重判;甚至,在求诸于舆论的情况下,如果没能把握好网络风向,可能为民意反噬。
这样的辩护人,不如不请。
三、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辩护律师
一些人对部分知名辩护律师收取高额费用有所非议,我认为单就这一点并无可厚非之处。刑事处罚危及生命和自由,很多情况下也涉及重要财产,人们愿意为此付出较高代价。实事求是地讲,一些具备经济实力的人,为此付出的成本和他们一贯的消费能力是相匹配的。然而,绝不是出了高额律师费,就可以“买到”无罪的结果,裁判结果必然会遵从刑事诉讼的内在逻辑。如果有这样的认识,就不会认为只有“无罪辩护”值得高价了。值得委托直至高价委托的辩护人,是那些能够在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之下、在现在的法治框架内,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程度保全当事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律师。
1.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执业水平。一方面,需要具备较强的法律专业能力。客观来说,作为辩护人对手的公诉人,目前已多是正规科班出身,经过成百上千案件的磨练,再加上体制内系统完善的培训教育,一般都具有较高的公诉水平,与之对抗的辩护人在专业能力上不能输阵。对辩护人专业能力的考察,可通过对其教育、工作履历及案件办理情况了解。另一方面,需要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辩护是一门复杂、综合的艺术,在辩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和侦查、起诉、审判等机关以及其他人员沟通,也涉及对诸多事项的把控,如果仅有专业能力而无足够的执业能力,辩护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
2.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首要目标。辩护律师要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自己的利益为首要目标,辩护律师的自身利益已经通过当事人付费得以实现。辩护律师应当审慎选择、综合运用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财产辩护、程序辩护、证据辩护等方式,在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辩护律师不能以所谓“独立辩护权”为由,漠视当事人的意见,自行决定辩护策略。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应该理解为独立于法律和当事人意志之外的任何机关、任何人,而不能理解为独立于当事人(如果当事人要求律师从事违法活动,律师可拒绝辩护),否则,“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的要求便无从谈起。顺便说一句,实践中很多人认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并不影响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这里的理论依据就是“独立辩护权”,笔者认为是不成立的:不能允许被告人自己认罪认罚享受量刑利益、却授意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不应该对此种投机行为予以鼓励。
3.不得突破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底线。辩护律师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无论目标还是手段,都要限定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不得突破底线。例如,不得有损司法廉洁,不得采取极端方式挑战法庭权威,不得在辩护过程中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不仅可能伤害到辩护律师本人,也可能累及当事人。在宏观层面上,辩护律师可以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悬殊,和检察官、法官一道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但这并不能否定在个案中控辩双方的对立关系:日前,在海口中院“审判长疑似爆粗口并驱赶律师”事件后,海口中院发表的声明中称“表达了在律师的支持下,依法审理好王绍章涉黑案件,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形成合力的意愿”,并不十分恰当,法院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对抗,如何在个案中形成合力?
一个人在未定罪前,都是无辜的。面临刑事追诉时,他往往既是法律的“门外汉”,又承受着巨大心理压力,患得患失,无所适从。这个时候,他需要一位强而有力的辩护律师,也许这是他捍卫生命和自由的最后堡垒。
